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沧州渤海新区(包括黄骅市、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加快渤海新区开发建设步伐,除国家和河北省**已有的政策外,结合渤海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鼓励国内外客商以各种出资方式来渤海新区投资置业、开发建设和开展经济技术、文化合作与交流。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所有产业全面向投资者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领域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力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港口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到新区投资的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内商是指渤海新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新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在新区设立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规定所称项目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渤海新区,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个人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