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工业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按*低标准收取,并免收市级留成部分50%。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征地费用和向国家、省、枣庄市交纳的征地税费,先由用地企业预先支付,企业投产纳税形成地方财力后,每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从同级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给企业,直至拨付到企业所交纳的征地税费数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否则,应全额交纳所有征地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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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二)外商投资市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形成的国税、地税依法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财政前3年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2年减半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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