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仿效新加坡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在现有国家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造成政策性住房银行。
中国亟需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
1. 中国**性住房建设任重道远。中国目前的**房建设远远落后于**水平。“十二五”期间,全国计划新建**性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若**房全部完工,中国城镇**性住房覆盖面才达到20%左右,而新加坡带有**性质的各类公屋数量占全部房屋的90%左右,香港的比例也在60%左右。
2. **性住房财政资金严重不足。在目前中国**房政策中,**财政长期缺位,地方财政无力**。从推出经济适用房制度开始,**财政在此类房屋建设中始终保持“只出政策,不给资金”的状况,财政资金中没有专项对口资金;并且在财税制度改革后,财权向**集结、事权向地方下放的状况,使得地方**在**房建设上举步维艰。据有关部门测算,要完成“十二五”规划指标,每年需开工1000万套,需要投资1.3万亿-1.4万亿元。按照2012年中国**性安居工程财政支出3800.43亿元人民币计算,预计约6000亿元将来自**性住房的销售收入和租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提供约400亿元,约3000亿-4000亿元资金缺口只能靠社会**来解决。
3.中国政策性住宅金融才开始起步。不管在市场规模还是在市场体系上,中国政策性住宅金融才开始起步。在资金供给上,公积金是中国政策性金融的主要供给者,但公积金存在资金的归集覆盖面窄、覆盖率低、缴存率低的问题;公积金运营管理存在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的问题;公积金的使用制度不够健全,存在违规发放、追缴不力、投资效率低下、保值能力欠缺等问题。在机构设置上,中国目前虽然有了专业性的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但还未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性金融路径。且机构形式也较为单一,目前仅有政策性住房金融事业部,还缺乏住房**担保、住房**保险等相关机构。此外,中国在政策性金融法律上还是空白,亟需通过法律来规范政策性金融的发展。
4.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是金融市场的稳定器。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商业性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的主体,这是充分体现社会资金配置“效率优先”原则的要求。但由于住房金融业务**期限长、资金量大、流动性差、风险性大,而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这使得商业银行从事住房金融业务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极差,一旦国家宏观经济与银行经营出现波动,根本就没有抵御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因此,商业性住宅金融存在先天不足,会出现市场失灵。政策性住宅金融能有效弥补商业性住宅金融的不足,尤其是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更需要政策性金融。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极端波动,导致金融危机的时候,政策性金融能有效稳定市场,防止金融风险进一步蔓延。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商业性住房金融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既助涨又助跌,容易产生金融动荡,甚至金融危机。而住房政策性金融具有逆周期性,可以成为住房金融与投资的“稳定器”。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接管房地美和房利美两家公司的股份,大量注资购买住房抵押债券,对稳定房地产市场和美国经济复苏起到了“稳定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