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不得冠“中国”等字样

2017-07-21来源 : 互联网

据科技部网站消息,近日,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等字样。

意见指出,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我国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

意见要求,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意见表示,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意见强调,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等字样。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意见表示,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的义务,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要求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须组织**进行安全性审查,也可会商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意见指出,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的材料。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意见要求畅通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影响的奖励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及时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予以警告批评;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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