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大批公租房建成、投用,不少无房居民通过租住公租房实现“居有其屋”。近日,市**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对公租房的申请范围、配置标准、租金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按照上述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为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
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