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分得的股权,是用来奖励他在企业初创阶段的*大贡献。但是,创始人的这种贡献,是在相对较长的一段创业期里,逐渐释放出来的。所以,可以把创始人获得的股权,视为他在这段创业期里挣来的工资。因此,可以把创始人分得的全部股权分成若干批次,像发工资一样,然后每间隔一段时间,让创始人获得一小批股权。
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可以分为期限模式(Time Based Vesting)和目标模式(Milestone Vesting)。期限模式是指,创始人股权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二年。目标模式是指,创始人股权按照阶段性的目标来分批成熟。
期限模式
通常情况下,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设定四年的成熟期,其中**年是创始人的*短服务期(即cliff)。如果创始人把全部工作时间都投入创始企业,在工作满了**年后,可以***成熟其股权的四分之一;在此之后,才开始按月或季度,一批一批地成熟后续的股份,比如每个月成熟1/48,直到干满48个月(4年)后,全部股权成熟。这种期限模式,是*常见的创始人股权成熟模式。
因此,如果创始人分得了公司50%的股权,在干满两年后离开,那么这50%中的一半(即公司股权的25%)就已经成熟了,他可以继续持有这25%的股权,剩下的25%被公司以极低价回购。如果创始人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到一年,没有达到*短服务期,那么连**批股权(即四分之一)都还没有成熟,所以*后他在离开时不持有公司任何股权,全部股权都被公司回购。如果他干到了第366天才离职,那这四分之一就成熟了,公司只能回购剩下的四分之三,所以他还能继续持有 12.5%的公司股权(即50%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