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养老保险步入新时代

2014-09-25来源 : 互联网

6月11日,《山西省人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并施行。这意味着,我省居民养老保险将**分城乡,原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正式并轨,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不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将全部统一,城乡居民公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迈出新步伐。

“二合一”优于一

不论是新农保还是城居保,我省都是全国试点省份。省人社厅介绍,我省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先后启动新农保和城居保,并于2012年实现两项制度的全覆盖。截至目前,全省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达1521.19万人,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人数345.22万人,月人均养老金水平78元。

记者了解到,虽然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金都是由个人缴费、** (集体)补贴构成,并鼓励个人多缴多得,但是二者却因为城乡身份的不同存在待遇上的差异。同一个地区,城镇居民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比农村居民多十几元到几十元。

两项制度并轨统一后,与原来的政策基本保持一致,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构成。其中,新政策在个人缴费部分的设定上体现了三个新特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原则,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是其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多缴可以多得;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

优势不止如此。统一政策标准之外,还将有统一的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现有两项制度的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将科学整合,两项基金也将合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同时,我省还将建立**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户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其中,**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省**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我省明确,日后还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安排,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低标准。

而个人账户是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个人缴费、地方人民**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省人社厅解释,个人账户一经建立,**不变,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到退休年龄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计发,计发标准目前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数相同,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而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目前,新农保、城居保并轨后,养老保险制度出现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两项制度并行的格局。记者了解到,不少务工人员由于工作流动性大,可能出现在多地参加保险、或者两项保险都参加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我省从7月1日开始可办理两项制度的衔接手续。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不论在哪里都不需要办理衔接手续,只要按当地规定缴费即可。当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人员会根据联网信息将参保人不同时段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衔接,参保人员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优惠补贴政策多多

按照规定,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指**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各市县均有相应补助。

缴费补贴则对应个人缴费的12个档次,缴得多补得多。目前,*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 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记者了解到,国家规定对选择500 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我省为强化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将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由原先的*高50元,分别提高到60 元、70元和80元。省人社厅表示,这样利于引导有意愿和能力的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此外,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当地**将为其代缴*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意见》还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高缴费档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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