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开闸在即

2014-10-29来源 : 互联网

据报道,就保险公司发优先股事宜,***将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张政策门票。

据悉,保险公司和集团均可发行优先股,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开业满三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为A类或B类;公司*理机制健全;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及***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报道称,平安集团有意愿先行先试,参与优先股的发行和投资

多位保险资管人士分析,优先股具有较强资本属性。其清偿顺序在负债之后、没有到期日、股息可以递延,因此具有较强的吸收损失能力。其资本属性较一般次级资本工具(如次级债)更强。

如果公开发行,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并明确股息分配方式和股息递延约定。

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且不得通过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转移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优先股必须在发行5年后才可赎回,公司可以设定赎回条款。但只有在赎回后偿付能力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赎回优先股。

优先股还可设定利率跳升机制,但跳升幅度不得超过100BP,跳升的期间应当在发行五年后。

此次征求意见对优先股发行量有一定限制,即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目前保险公司外在**模式主要包括:资本注入、发行股票、发行次级债。保险公司通过优先股筹资,可实现以更低成本提升偿付能力。

平安证券分析报告指出,*近10年间保险行业总资产增长超过9倍,年复合增长率24.8%。由于总资产增速与负债增速基本持平,因此过去10年保险行业年均负债增速在24%以上,而保险公司ROE增速尚难达到这一增幅,2008年后资本短缺一直困扰保险公司。

该报告介绍部分对冲优先股成本的方法。例如保险公司之间,或保险与银行之间相互发行同等金额相同股息率的优先股,双方不需要有资金往来,通过交易对冲,能解决成本问题。当然这种简单模式可能会引发监管层的限制,但是如果有多家公司采用相互轮转的发行方式,则能规避这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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