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人与自行车接触后摔骨折,车主无过错为何仍赔钱

2017-04-26来源 : 互联网

杭州日报官方**公号4月23日报道,此事发生在去年3月6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显示,当时赵大伯在人行道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经过该处,赵大伯转身时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医院诊断,赵大伯左胫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经鉴定,赵大伯构成十级伤残。他向**起诉,要求李阿姨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等12万余元。

杭州市上城区**审理认为,大伯和阿姨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案中,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分担损失。虽然大伯主张阿姨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终**判决,李阿姨偿付赵大伯各项损失2万元。

分担损失的前提:“损害与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此案具有生动的普法意义,“焦点在于法律适用,也就是说,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公平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丁金坤介绍,若是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若是过错责任,当事人的过错是造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李幼德律师认为,公平责任的认定上,法官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先应认定需审核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适用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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