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推“公路债” 将终结政府贷款修路历史

2017-08-15来源 : 互联网

**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12日联合发文,明确从2017年开始试点发行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这将是今后**修建收费公路解决举债**问题的**渠道。此次两部门发布的《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是继上月我国推出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后,又一以地方**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的专项债券,标志着我国地方**专项债券管理再迈新步伐。

为加强地方**举债**监督、防范**债务风险、保障地方**合理**需求,2015年起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应当通过发行地方**债券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

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收费公路里程17.11万公里,其中**还贷公路里程10.05万公里,后者建设累计投资额为38172.8亿元。在这3.8万亿元中,**债务性资金投入为27205.1亿元,而银行贷款又在债务性资金中占据25580.1亿元,这意味着大约67%的**投资依赖银行贷款。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债券纳入地方**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

根据新办法,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要致富,先修路。1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中国版“公路债”正式出炉。为什么要发行“公路债”?哪些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发债?针对上述热点问题,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作出回应。

1 为什么要发行中国版“公路债”?有利于规范地方**举债行为一直以来,我国**收费公路建设投资的七成左右都是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债务性资金。那么“贷款修路、收费贷”模式为何难以为继,要转为发行专项债券呢?

对此,两部门负责人说,随着预算法的实施和对地方**债务管理的加强,地方原有各类交通**平台的****功能被取消,发行地方**债券成为地方**实施债务**新建公路的**渠道。**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另一方面,**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目前,我国公路发展还处于成网的关键时期,适度发展**收费公路有利于路网的完善优化,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利于拓展公路建设筹资渠道,也有利于规范地方**举债行为。”两部门负责人说。

2 哪些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发债?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办法明确,此次可发行专项债券的公路为**收费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有时也被称为**还贷公路,不包括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的收费公路。此外,两部门负责人强调,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自求平衡。

根据办法,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中,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3 如何加强专项债券监督管理?情节严重可暂停其发行专项债券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就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两部门负责人说。此外,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严格依法依规举借债务,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暂停其发行地方**专项债券。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怎么花?重点支持“一带一路”等公路项目建设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应专项用于**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收费公路项目建设。

办法同时强调,债券资金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管理。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两部门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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