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对困难群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2014-09-06来源 : 互联网

9月3日,记者从太原市民政局获悉,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制度,健全医疗救助体系,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太原市民政局等单位研究制定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08年制定的《太原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2010年制定的《太原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两类人员住院可享受全额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太原市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便民服务,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乡居民*低生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以及经市、县***门确认的其他社会需救助对象;因病返贫户(因病返贫户仅享受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门诊、住院*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资助“参合”“参保”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大病门诊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大病关怀救助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医疗机构就医或**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以内。不同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及慢性病需长期院外*疗和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等)给予不等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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