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老赖”,还真是得“耍些手段”。
2007年7月,李与赵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不久,李便向赵供货螺纹钢、圆钢等40.274吨,货款合计19.21万元。赵**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09年3月,在李多次催要下,赵给李打了张欠条,并答应付款。但之后,赵仍然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1年2月,李将赵起诉到了**。经法官调解,赵答应支付李货款25.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之后,**给双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赵仍分文未付。李向**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赵与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查明的情况是,赵在房管局、运管所、各大商业银行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搁置,无法执行。
去年11月,**根据相关规定,将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买机票、坐*车也不能买卧铺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赵的生活中出现了诸多不便。迫于此原因,赵主动将所欠款项全部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