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5-06-24来源 : 互联网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工业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按*低标准收取,并免收市级留成部分50%。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征地费用和向国家、省、枣庄市交纳的征地税费,先由用地企业预先支付,企业投产纳税形成地方财力后,每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从同级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给企业,直至拨付到企业所交纳的征地税费数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否则,应全额交纳所有征地税费。

(三)市、镇工业园区内与村联办工业项目,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农民耕地补偿费用,前三年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年后由该项目纳税受益单位支付。征地费用由村办企业自筹,企业投产增加地方财力后,市、镇**每年从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直至扶持到企业所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和办理征地有关税费总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在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项目,道路占地费用,坚持依法征用原则,由市财政分期分批支付,**年每亩支付3000元,以后每亩每年支付2000元,直到付清为止。

(五)对于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愿***征地,并用土地进行**的,**收取50%的土地收益金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

(六)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缴纳。

(七)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可以无偿用地,租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高年限,土地租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八)市级工业园引进境外资金额度较大的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条 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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